2006年9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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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添加合同条款 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朱泽军

  案件回放
  日前,宁波江东某印刷厂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令给付一家贸易公司拖欠的货款。
  贸易公司与印刷厂多年来在经济上互有往来,印刷厂依照合同约定,从贸易公司提走一批印刷用油墨,合计货款10余万元。此后,印刷厂分两次向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合计7万余元,余款3万元迟迟未付。最近,当印刷厂再次向贸易公司购买油墨等产品时,贸易公司要求印刷厂先付清所欠货款,这时印刷厂业务员拿出当初双方订立的合同文本,手指合同书中最后一项条款说:“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印刷厂前次所欠贸易公司货款在下次买卖中一并结算……”贸易公司业务员一时不解,取出己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一查,己方持有的合同书中并没有印刷厂所言条款。认为,印刷厂出具的合同书中最后一项条款系对方擅自所加,拒绝了对方要求,并认为印刷厂违背商业道德,诉上法庭要求印刷厂支付拖欠的货款。

  法院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印刷厂对拖欠贸易公司货款一事不持异议,但其关于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印刷厂前次所欠贸易公司货款在下次买卖中一并结算”之内容,因为缺乏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对此曾达成一致,且该项要求一般不符合交易习惯,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判令印刷厂向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